第二次作业参考答案:
第四课课后练习答案
2005年2月25日,复议机关对此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某海关对该公司进口农药不予放行的处理决定合法,驳回某公司的复议申请和赔偿请求。
评析要点:
1、事先申领许可证件
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证件。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的不予放行。本案涉案货物农药属于限制类商品,须事先取得“进口农药登记证明”方能进口;同时,《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价 30%以下罚款。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自动许可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2、当事人接受海关处罚后是否仍须履行交验许可证件的法律义务
根据《处罚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依照本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某公司就上述货物所负有的提交许可证件、缴纳应缴税款及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义务不能因海关行政处罚而得以免除。在该公司不能交验进口许可证件的情况下,某海关不予放行涉案货物的决定于法有据,并不构成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某公司因货物无法通关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是由于其自身过错造成的,海关无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3、“无证进出口”当事人在此情况下可选择如何处理
第一,最好积极争取补办有关证件,以便货物顺利通关
第二,如果无法补办,经海关核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向海关申请退运无证货物。
第三,对于既无法补办也不便或不能退运的货物,当事人可声明放弃。 |